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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场所 | l地 | ?/TD> | 公共zd的区 | 主要出入?/TD> | |||
市政q场 | 交通广?/TD> | 商业q场 | 其他q场 | ||||
水^照度(lx) | ? | 5 ?10 | 15 ?25 | 10 ?20 | 10 ?20 | 5 ?10 | 20 ?30 |
注:1 道的最水q照度ؓ(f)2?lxQ?
2 道的最半柱面照度?lx?nbsp;
6 除重大活动外Q广场照明不宜选用动态和彩色光照明;
7 q场应选用上射光通比不超q?5%且具有合理配光的灯具Q除满功能要求外,q应h良好的装饰性且不得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产生眩光和对环境产生光污染?nbsp;
二、机场、R站、港口的交通广场照明应以功能照明ؓ(f)主,出入口、h行或车行道\及换乘位|应讄醒目的标识照明;使用的动态照明或彩色光不得干扰对交通信L(fng)的识别?nbsp;
三、商业广场的照明应和商业街徏{、入口、橱H、广告标识、道路、广Z的绿化、小品及׃设施的照明统一规划Q相互协调,q应W合本规范第5Q?节的相关规定?